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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1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吉林艺术学院(以下称学院“培养基本功扎实、艺术个性鲜明、综合艺术素养较高、知识面较宽、具有较强创新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构建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过程性评价体系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的育人效果,在注重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进一步提高学生考评体系的客观性、全面性,促进学校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真实测评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均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发生休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测评的组织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部署、指导,各分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分院要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测评工作。各班级由辅导员牵头,组建由班委会成员、寝室长和普通同学组成的临时评议小组协助辅导员开展具体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成绩的组成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采取定量测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由学习成绩、德育成绩、艺术实践成绩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65%,德育成绩占30%,艺术实践成绩占5%。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德育成绩+艺术实践成绩。

第八条 学习成绩按考试课成绩计算,为各科总分的平均分数。参评学年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按0分计算;成绩不合格的课程按补考前成绩计算;成绩体现为等级的课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综合研究,结合课程实际情况确定折算为分值计入。最终学习成绩为各科总分的平均分数×65%

第九条 德育成绩,起评分为60分,满分为100分,依据《吉林艺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规定》核定。德育成绩每学期统计一次,定量不定性;最终成绩为两学期成绩的平均分数,予以定性。最终德育成绩为平均分数×30%

第十条 艺术实践成绩,基础分数为0分,满分100分,超过100分按满分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艺术实践成绩部分,由各分院参照学校有关一致性标准核定。最终艺术实践成绩为实际认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艺术实践分值×5%

第四章 测评的时间与步骤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分院在新学年开学初统一安排并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毕业班应在学生离校前完成,学生综测各类别成绩由日常累计和集中核定两部分组成,具体以各类别项目的实际开展时间和步骤为准,各分项成绩确定后按比例计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二条 测评步骤

(一)学生本人提供德育成绩加减分的基础材料,辅导员按照《吉林艺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规定》组织落实学生德育成绩评定工作;

(二)各分院教务秘书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单等基础材料,辅导员负责组织班级测评小组协助核算,同时整理综合测评相关材料,完成本班综合测评的各项工作;

(三)各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监管测评过程;

(四)分院经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通知学生测评结果并公示

(五)各分院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审核并填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材料,交由学生工作处复核备案。

第五章  测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将作为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等一系列评奖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学生加入党、团组织,推荐成为“学习筑梦班”学员、“‘新艺’青马研究会”等学生社团或集体的参考依据。各分院要按照此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具体学生评优评奖、推优举荐等工作环节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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