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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1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吉林艺术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各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相关小组成员名单。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年劳动力;

(四)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五)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六)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七)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八)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九)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因长期患重病、家庭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十)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吉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

各单位认定时除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依据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档次。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分院在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经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民主评议由辅导员主持,须在不少于全班人数4/5的情况下进行;到会学生对申请者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投票;申请学生回避;公布投票结果。

分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为5天,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意见。分院认定工作组如接到异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向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经公示无异议后,分院认定工作组正式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分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档备案

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吉林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分院可在此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分院的实施细则。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权。

 

 

 

                           吉林艺术学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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