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和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吉教思政〔2018〕22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心理育人质量,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规范发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需求, 立足教育、重在预防、科学干预,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园和谐与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校办、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各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本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在发生重大危机事件时,对危机干预、舆情监控、通知公告、教学安排与调整、学生学籍管理、校园安全与稳定等工作作出决策。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分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分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试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亲历暴力、死亡等场景)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四)性格内向、经济状况异常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五)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微博、微信朋友圈、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 各分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分院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学校、分院、班级、寝室“四级”心理预警防控体系。
(一)一级预警:寝室中设立心理健康联络员(可由寝室长兼任),职责是密切关注同寝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若发现有个别情绪和行为特别异常的学生,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二)二级预警:班级班委中设心理委员岗位(每个班级1-2名),其职责包括:组织班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推动班级形成良好的心理氛围和健康人际关系;密切关注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若发现有个别情绪和行为特别异常的学生,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三)三级预警:分院
1.分院应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分院党政负责人、全体教职工都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如发现学生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分院领导小组报告。
2.各学院如发现有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各分院要按学校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表》,由分院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四)四级预警:学校
1.建立学生心理危机监控制度。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与转介措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预警监控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各分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信息定期反馈给各分院。各分院定期将问题学生情况反馈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 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五条 对于问题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分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相应的心理危机干预并及时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危机程度由大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支持系统。学校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职工尤其是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应动员有心理困惑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七条 辅导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干预。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可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咨询辅导。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由家长带回,到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八条 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生所在分院。
第十九条 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分院应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二)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分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学校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条 求助系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立“咨询热线”电话、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分院的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部门。上述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 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分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分院及学校出示由专科医院或省级三甲医院相关科室(心理卫生科、精神科)出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各分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定期与其谈心,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每学期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反馈表》,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分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分院。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工作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学生心理委员和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分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分院亦需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或省级三甲医院相关科室(心理卫生科、精神科)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院应针对本单位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七条 各分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2.《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表》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