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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2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吉林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吉教思政〔2018〕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分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处要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职辅导员足额配备到位。根据辅导员队伍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配备。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分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按照省人社厅岗位聘任相关政策规定,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学校从具备相应条件的退休党员干部、退休党员教师(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优秀在读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辅导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专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以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由学生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第九条  新入职的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各分院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班主任,力争每个班级都有班主任。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引导青年教师积极履行既教书又育人职责。班主任主要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创新创业指导、科研规划、教学实践、学风班风建设等方面工作。班主任由各分院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认真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应按照省人社厅相关政策执行,即选择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由省人社厅授权的吉林艺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选择管理岗位人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推荐至省人社厅统一进行评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进行评审聘任,管理岗位人员只取得相应职称资格,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确保辅导员高级、中级教师职务岗位不被占用。专职辅导员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或团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按一定比例确定专职辅导员各级管理岗位,鼓励终身从事辅导员岗位,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发展。

第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积极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类培训及研修。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组织部负责对本校辅导员开展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为辅导员发放带学生津贴和通讯补助。带学生津贴按一名学生2元/每月的标准发放(按实际学生数计算)。通讯补助按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完善辅导员合理流动与发展机制。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原则,根据辅导员专业背景、综合素质和个人意愿,帮助他们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拓展发展空间和晋升通道。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鼓励其走职业化道路,并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骨干进一步培养,原则上各分院党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应在有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人中择优选拔。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根据学校相关制度,按照工作实际和个人意愿,安排岗位调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分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统一配备、培养、培训、考核、调整等工作,同时与分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生工作处负责对辅导员岗位进行统一调配,遵循个人申报和统筹调配相结合原则。新入职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工作不满4年,不可调离辅导员岗位。分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分院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辅导员工作职责,清理辅导员工作职责外的工作,不得安排辅导员做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切实使辅导员聚焦主业。未经职能部门和学校相关领导同意,辅导员不得在校内转岗。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分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评优奖惩等挂钩,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辅导员表彰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辅导员除参加学校各类评选外,还可参加每两年开展的“吉林艺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二十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且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缺失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违背辅导员职责要求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在学生评奖评优、学生党员发展和困难生资助等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未认真履行职责要求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失德失范原因被调离辅导员队伍的,10年之内不允许进入专任教师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艺术学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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