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学工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保障     >     其他制度保障文件     >     正文

​吉林艺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2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为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形成良性工作竞争、合作与激励机制,促进辅导员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吉林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吉教思政〔2018〕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坚持工作业绩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工作能力与研究能力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力求客观、全面、精准。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

第五条 参加考核的辅导员应从事本职工作已满一年,实际从事辅导员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参与考核。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采取定量测评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测评是依据辅导员工作情况,采取常规加、减分评定办法以计分的方式,对辅导员在工作规范性及时性和完成度等方面做出量的评定。定性评估是在定量测评及日常表现的基础上,以鉴定的形式,对辅导员的各方面表现进行具体深入的定性分析。

第七条 辅导员测评总分100分,其中定量测评占比25%,定性测评占比75%。定量测评一般包括出勤保障、工作记录、教育发展、培训学习、科研获奖五项,每项5分,共25分。定性测评由学团评价、分院党总支评价和学生满意度评价三部分组成,各占25分,其中学团评价、分院党总支评价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项进行考察,每项5分;学生满意度评价重点从“德律教管服”五项开展测评,每项5分。

第八条 辅导员考核定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采取相对数量的定级机制,以参加考核的辅导员总人数为基数,按辅导员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三分之一的认定为“优秀”等级,排名前三分之二且未达前三分之一的认定为“良好”等级,排名后三分之一的认定为“合格”等级。辅导员考核评分总分低于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等级。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定量测评考核内容共分为五项:

(一)出勤保障根据辅导员日常工作在岗、常规会议出勤、重大活动保障、值宿值班出勤等情况予以评分,量化考核以学生工作部(处)记录为依据。

(二)工作记录:根据辅导员常规工作日志、谈心谈话记录、重要工作记录等材料检查情况评分,材料由辅导员按要求提供,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综合评议。

(三)教育发展:根据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各类学生活动的情况,结合学生荣誉、集体荣誉、工作创新等方面成绩综合评定,材料由辅导员按要求提供,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综合评议。

(四)培训学习:根据辅导员参加校内及校外培训学时累积情况予以评分,量化考核以学生工作部(处)记录为依据。

(五)科研获奖:根据辅导员个人所获荣誉、参与科研立项、撰写发表论文、发表优秀作品等情况予以评分,材料由辅导员按要求提供,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综合评议。

第十条 学团评价、分院党总支评价的定性测评考核内容共分为五项:

(一)德:主要考察辅导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表现。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养较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较强;能够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作风正派、是非分明、有大局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聚焦主责主业,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同事,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身正为范,能够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师长形象。

(二)能:主要考察辅导员的业务能力。学习、掌握和运用业务理论的能力较强;知识储备相对丰富,综合素质能力优秀,能够准确分析、判断和解决工作当中的实际问题;具备较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防范、化解和处置重大危机风险的水平能力;具有创新意识,不断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能够有创新性地开展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勤:主要考察辅导员的爱岗敬业精神。责任意识较强,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对本职工作负责,对学生负责,对学院负责;工作态度认真、积极、主动,能够做好计划和总结,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工作作风扎实,严谨细致、求真务实、勤奋努力,不计较个人得失;关心关爱学生,经常深入学生中开展工作,对学生情况能够有全面清晰的掌握。

(四)绩:主要考察辅导员的工作实绩表现。学生理想信念坚定、思想积极进步、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校规校纪、举止文明礼貌、积极热爱劳动、学风班风优良、积极团结进取等;学生身心健康状况良好妥善应对和处理危机事件,确保无恶性事件、事故发生;按规定及时做好资助育人、管理育人工作,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资助、奖惩得当,赢得学生的认可和满意。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积极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五)廉:主要考察辅导员的廉洁纪律表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和学院规定,恪尽职守、严以律己、秉公守法、清正廉洁;在各项学生资助、评奖评优、奖惩管理等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生活作风优良,自觉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第十一条 学生满意度评价的定性测评考核内容共分为五项:

(一)德:主要考察学生对辅导员师德师风的满意度。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符合学生心目中对思想政治辅导员的形象要求;师德师风优良,德才兼备、作风扎实、为人师表、身正为范,深受学生肯定和喜爱。

(二)律:主要考察学生对辅导员廉洁自律的满意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和学院规定,恪尽职守、严以律己、秉公守法、清正廉洁,关心学生发展、守护学生成长、维护学生利益。

(三)教:主要考察学生对辅导员开展教育工作的满意度。理论知识储备丰富,教育水平和方法出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积极与学生交流,能够有针对性地帮助和引导学生处理好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具体问题;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能够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排查、疏导和关注;积极组织各类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学生乐于积极参与。

(四)管:主要考察学生对辅导员开展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认真开展学风建设,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对存在学业困难、困惑的学生予以帮扶;认真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和发展工作,指导学生党团和班级建设;认真做好学生“奖贷助减免”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赢得学生信任和满意;认真做好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不滥用职权。

(五)服:主要考察学生对辅导员开展服务工作的满意度。积极倾听学生心声和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学生问题诉求,能够有效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积极对存在学业困难、生活困难、情感困难以及存在心理问题等方面情况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

考核组织

第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在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思想政治教育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中涉及学团测评的部分,原则上要求学生工作部(处)长、副(部)处长,团委书记、副书记参与评审,同时以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所设置的各科室或中心为单位,原则上每个科室或中心推荐1名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代表,以上人员共同组成辅导员考核学团系统评审组。

第十四条 辅导员考核中涉及分院党总支测评的部分,原则上要求分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牵头负责组织。分院辅导员考核评审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专职辅导员(不含党总支副书记)不得作为辅导员考核分院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辅导员考核中涉及学生测评的部分,主要由参评辅导员所带学生进行评价,测评工作可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工作人员到分院现场开展或通过调研问卷等形式下发学生,具体测评方法及有关细节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参与测评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该辅导员所带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包括普通学生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少数民族学生代表、校内住宿学生代表、校外居住学生代表,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

第十六条 辅导员同时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分院学生会指导工作及其他角度涉及接触学生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处)可以根据辅导员考核工作实际需要,在一般性学生测评的基础上扩大学生测评面向范围,具体测评标准参照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评价标准执行。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年12月进行,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期开展时可酌情提前或延后。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并下发相关通知及附件,参评辅导员根据通知具体要求填报考核所需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思想政治教育科。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评审组工作人员、相关学生进行定性测评,其中涉及学团定性测评部分可采取召开述职大会形式现场打分或根据辅导员提交的述职材料召开学团系统评审会进行评议。根据辅导员自评材料、述职报告、工作记录、出勤记录、培训记录以及相关佐证等材料进行定量测评。

第二十条 辅导员考核各项评定指标结果汇总整理后,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复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审批通过后,公布考核结果并接受监督。

考核运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将作为辅导员参与年度激励性绩效评发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将作为辅导员参加学院每两年举办一次的“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的重要评分依据之一,同时也将作为辅导员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的推荐指标。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在参与职务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的过程中,应将辅导员考核成绩作为重要衡量依据。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涉及转岗、借调、交流等情况时,应充分考虑将考核成绩作为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条 对于考核结果定级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连续2次考核结果定级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处)将通报人事处并共同拟定处理意见,原则上不再聘用为专职辅导员。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3年12月25         

 

 

版权所有 © : 吉林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