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关于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吸引力、荣誉感,不断加强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学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联字〔2021〕3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艺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吉艺发〔2021〕30号)及其有关方案要求,结合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学院符合岗位津贴发放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其中包括学院在编及人事代理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分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津发放坚持公开透明、提质增效、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教职工的专项津贴,纳入学院绩效工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为人均每年8000元标准,学院将根据当年实际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总人数,按上述金额标准统筹安排辅导员岗位津贴,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分为基础性工作津贴和激励性绩效津贴:
(一)基础性工作津贴的发放标准
1.党总支副书记的基础性工作津贴按月定额发放,每人400元/月,按12个月发放。
2.一线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津贴按月发放,包括带学生津贴和通讯补助。带学生津贴按一名学生2元/月的标准发放(按实际学生数计算),通讯补助按每人100元/月标准发放,带学生津贴和通讯补助均按12个月发放。
(二)激励性绩效津贴的发放标准
1.激励性绩效津贴发放范围为一线专职辅导员,不包括党总支副书记。
2.激励性绩效津贴总额度为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年度预算减除已发放的基础性工作津贴年度实际支出。
3.激励性绩效津贴按“优秀”“ 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发放,额度分别按照激励性绩效津贴人均金额的120%、100%、80%发放,等级确定依据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排名,比例为各占三分之一,各档无法整除时,原则上优先倾向调增“优秀”名额比例。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申报预算总额。
第三章 发放条件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的起发和停发,根据人员入职和岗位变动等实际情况,参照学院工资发放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津贴的具体发放,在参照学院工资发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专职辅导员是否仍在从事学生工作为实际发放依据。
第十条 担任专职辅导员或年度实际从事学生工作不满半年的,不满足辅导员考核基础条件,仅在其在实际从事学生工作期间发放基础性工作津贴,不参与激励性绩效津贴评发。
第十一条 担任专职辅导员已满半年但不满一年且实际连续从事学生工作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参照辅导员考核标准单独评定,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一律按“合格”标准发放激励性绩效津贴,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激励性绩效津贴。
第十二条 截至年度专职辅导员激励性绩效评发工作开始时,因人员转岗、晋升等情况导致其任职岗位变动,并已不再实际从事学生工作的,不参与激励性绩效评发。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共同核定年度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专项预算总额。
第十四条 每月固定发放党总支副书记基础性工作津贴、一线专职辅导员通讯补助;通过核定专职辅导员带学生人数,每月按标准发放一线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年末核算已发放的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津贴,确定年度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专项预算结余,作为应发专职辅导员激励性绩效津贴总金额。
第十六条 参照具体发放条件,结合实际,核定专职辅导员任职情况,确定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结构。
第十七条 根据参与评发专职辅导员激励性绩效津贴总人数、应发专职辅导员激励性绩效津贴总金额,确定激励性绩效津贴的各档人员名额和应发金额。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辅导员考核成绩,对应确定专职辅导员激励性绩效津贴评发定级。
第十九条 制作辅导员激励性绩效津贴发放明细,提交对应工作报告,经人事处备案、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按规定予以发放。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学院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