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学院思想政治辅导员队伍规范化管理,将兼职辅导员纳入学院思想政治辅导员队伍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打造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思想政治辅导员队伍结构,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兼职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一般指在学院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非专职人员,其主体为学院从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在读研究生党员(含预备党员)中选聘的兼职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职业辅导员,也可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选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要求及职责与专职辅导员一致,一般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分院党总支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兼职辅导员力量是对专职辅导员队伍的有力补充。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核定遵循按需定量原则,分院兼职辅导员(不含班主任)岗位核定数量,原则上应在一线专职辅导员(不含党总支副书记)人数与学生人数比例不足1:200情况下,通过设置兼职辅导员岗位予以补充。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下沉学生社区、学生宿舍的,不占用分院兼职辅导员岗位数量核定指标,单独按实际工作需求核定兼职辅导员岗位数量。
第六条 根据学院研究生助管有关管理规定,面向我院优秀在读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岗位数量核定,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共同负责。当实际工作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分院或其他单位所需兼职辅导员岗位数量不足时,应优先从现有剩余指标中进行临时性横向调整,当人员缺口较大或无法有效实施横向调整时,也可临时扩充部分岗位数量。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七条 选聘学院优秀在读研究生党员(含预备党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本人需取得所在单位及其研究生导师同意,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按照学院研究生助管有关管理要求履行对应手续,作为“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聘用。
第八条 选聘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本人需取得所在单位同意,经由学生工作部(处)考察,经人事处备案后聘用。
第九条 选聘除学院优秀在读研究生党员(含预备党员)以外的其他校内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需经过人员主管部门同意,经由学生工作部(处)考察,经组织部或人事处备案后聘用。
第十条 不得聘用在读本科学生、专科学生作为兼职辅导员。选聘兼职辅导员的基本条件,参照专职辅导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执行。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具体管理要求,参照专职辅导员执行。兼职辅导员工作量一般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应当具备较好的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工作能力,同时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长和工作质量,对于不符合辅导员要求的人员坚决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要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要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学习的基础上,切实肩负兼职辅导员岗位责任,实际从事学生工作,对于无法完成辅导员工作任务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要在完成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切实发挥兼职辅导员岗位作用,不得因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影响自身专业学习,对于因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影响学业的,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单位、用人单位及学生导师应予以帮助指导,对学业影响较为严重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不再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兼职辅导员管理单位予以解聘,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已经毕业的,不得继续以研究生助管身份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十六条 兼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实际用人单位共同管理,兼职辅导员的考核、评优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参照专职辅导员有关管理措施开展。
第十七条 除本人申请外,学生工作部(处)和实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兼职辅导员综合表现或岗位需求变化等实际情况,对兼职辅导员予以解聘。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新入职的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其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可以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认定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参照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津贴标准享受同等待遇,同时按照现行辅导员助管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享受研究生助管工作津贴和研究生助管任兼职辅导员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 除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以外的校内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以其是否实际从事学生工作为基础条件,参照专职辅导员基础性工作津贴标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政策要求,从校外选聘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担任的兼职辅导员,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指导意见,按照政策规定及其具体安排,结合学院实际,另行妥善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可根据学院实际队伍建设需要和实际工作安排,参加培训学习活动。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的纪律要求,参照专职辅导员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兼职辅导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缺失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违背辅导员职责要求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在学生评奖评优、学生党员发展和困难生资助等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未认真履行职责要求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学院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